上海婚姻家事律师:卿某与宁某监护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卿某(女)与宁某(男)婚后于2023年9月生下女儿。2024年,双方因矛盾分居,女儿随宁某及其父母生活。卿某在探望时受阻,无法与女儿长时间相处。卿某遂起诉,要求宁某及其父母停止侵害其监护权,由其在分居期间抚养女儿,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分居期间,…
基本案情
卿某(女)与宁某(男)婚后于2023年9月生下女儿。2024年,双方因矛盾分居,女儿随宁某及其父母生活。卿某在探望时受阻,无法与女儿长时间相处。卿某遂起诉,要求宁某及其父母停止侵害其监护权,由其在分居期间抚养女儿,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规定确定暂时抚养事宜。卿某作为母亲,具有监护权,其女儿未满两周岁,且卿某无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遂判决女儿暂时由卿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分居期间探望权和监护权的行使规则。判决强调,任何一方不得以阻碍探望等方式侵害对方的监护权。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快速确定了分居期间的临时抚养安排,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