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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家事律师:谢某与梁甲、梁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谢某(女)与离异后的梁某(男)自2012年起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同居期间,相互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有共同生活支出,共同劳务收入多由梁某收取。2018年,二人在梁某原有的两层房屋上加建了一层半。2024年,梁某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儿子梁甲、女儿梁乙。梁某去世时遗有银行账户…

基本案情

谢某(女)与离异后的梁某(男)自2012年起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同居期间,相互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有共同生活支出,共同劳务收入多由梁某收取。2018年,二人在梁某原有的两层房屋上加建了一层半。2024年,梁某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儿子梁甲、女儿梁乙。梁某去世时遗有银行账户存款28万余元,该款项已由梁甲、梁乙继承并支取完毕。谢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其家务补偿、分割同居期间存款及加建房屋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与梁某双方同居十余年,共同劳动,财产混同。加建房屋亦有谢某贡献。梁甲、梁乙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侵占了谢某应得的财产份额。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收入状况及财产贡献大小,法院酌定梁甲、梁乙补偿谢某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农村地区存在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现象,在无共同子女的情况下,女方在男方去世后易与男方子女产生财产纠纷,且因无婚姻关系无法定继承权,权益易受侵害。法院并未因未登记而否定女方在同居期间的劳动付出和财产贡献,依法保护了其财产权益,对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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