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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情人屡掏腰包 妻子如何守护财产

  【基本案情】原告卢某与第三人梁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结识被告蒙某,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22年至2024年期间,梁某陆续向蒙某转款包含“520”等代表特殊意义的金额共计12万余元,还花费16000余元为蒙某购买苹果平板电脑及足金手链。原告卢某得知二人的不当关系后,起诉至…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与第三人梁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结识被告蒙某,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22年至2024年期间,梁某陆续向蒙某转款包含“520”等代表特殊意义的金额共计12万余元,还花费16000余元为蒙某购买苹果平板电脑及足金手链。

原告卢某得知二人的不当关系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2万余元及第三人为被告购买平板电脑、足金手链的花费16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卢某与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采用约定制,梁某在未经配偶卢某同意、与被告蒙某无实质经济往来亦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和道德给付关系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的共有财产转账给被告蒙某,且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蒙某购买昂贵的平板电脑及足金手链,属于自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有悖公序良俗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卢某的合法财产权益,系无效的行为。

【裁判结果】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梁某赠与款项的行为认定无效,蒙某应返还受赠财物。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

本案中,梁某作为有妇之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婚外积极追求被告蒙某,被告蒙某已明确知晓梁某系有妇之夫,双方仍发展成情人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梁某为了维系与被告蒙某的婚外情,多次向被告蒙某转账,还重金购买礼物送给蒙某,严重损害了原告卢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被告蒙某受赠的财物应依法返还。

【法官寄语】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专编,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从法律制度层面引领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之间除了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任意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超出了法律的保护范围。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在追求幸福的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价值观,超出合理边界的感情和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终落得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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