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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中国法院网讯(张彦堃)在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中,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另一方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这笔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偿还债务后想行使追偿权,能否全额追偿?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 易某与温某于2002…

中国法院网讯(张彦堃)在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中,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另一方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这笔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偿还债务后想行使追偿权,能否全额追偿?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


  易某与温某于2002年结婚,2017年离婚。2011年6月,易某作为借款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温某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易某借款300万元,用途为经营;温某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易某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温某在担保人处签字。2013年6月,某银行向易某发放300万元贷款。后,易某未按约定还款,该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温某支付某银行本金及利息、罚息合计800万余元,案涉贷款全部结清。


  易某主张,温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足以证明温某对借款是知情的,且300万元款项用于偿还婚内房产贷款,故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分担;温某则认为自己明确仅在担保人处签字,仅作为案涉债务的担保人,债务系易某个人债务,温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易某全额追偿。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温某作为担保人偿还了易某与某银行所签借款合同项下800万余元的债务后,能否全额向易某行使追偿权。


  因该笔借款发生于易某与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易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温某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人处签字,温某对案涉借款知情,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300万元借款系用于偿还二人婚内所购房产的贷款,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亦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易某、温某对此均应知情。上述事实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易某与温某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温某与易某于2017年协议离婚时,没有约定由谁清偿涉案共同债务,诉讼中双方不能协商确定承担债务份额,因此,法院视为双方份额相同,确定应由双方各自承担50%。温某偿还了全部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有权向易某追偿。故对温某主张的代偿金额,易某应向温某偿还其应承担的50%部分。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仅在担保人处签字,不必然排除该债务可能系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结合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进行判断。即使夫妻一方仅以“保证人”或“抵押人”身份签字,若其同时参与合同签订、知晓债务用途,或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非仅属另一方个人债务。


  法官提示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借款提供担保时,务必保持高度审慎,既维护家庭和睦,也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签署担保文件前,应主动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核实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一方未参与借款事宜且未从借款中获益,需谨慎评估是否签字,避免因债务性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应审慎核查债务性质,防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风险。建议优先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确认;若仅一方签字,需主动核实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留存借款用途、双方知情同意等相关证据,避免影响债权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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