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家事律师:判付五年租房费,司法温情“安居梦” ——陈某男与王某女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前双方各有子女,陈某男儿子时年12岁,跟随二人在某镇一起生活,双方未再生育共同子女。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陈某男曾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依然矛盾不断,陈…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前双方各有子女,陈某男儿子时年12岁,跟随二人在某镇一起生活,双方未再生育共同子女。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陈某男曾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依然矛盾不断,陈某男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王某女同意离婚,但声称登记在陈某男儿子名下的自建房系陈某男与王某女婚姻存续期间帮助其建造,因王某女离婚后居无定所要求分割房屋或者由陈某男向其支付经济帮助6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男与王某女均同意离婚,故法院对陈某男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王某女要求分割登记在陈某男儿子名下房屋的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男和王某女对房屋建造的投入情况,故应不予支持。但考虑王某女离婚后无住所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县离婚无房户可申请廉租房一室一厅年租金1500元的标准,判决如下:一、准予陈某男与王某女离婚;二、陈某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女五年期房屋租金75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男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法院判决男方按照本县廉租房的标准承担女方五年的租房费用,正是将“离婚时经济帮助”这一法律条文落到实处的表现。这体现了法律不仅只是单纯的解除婚姻关系,更关注弱势一方尤其是妇女在离婚后的生存问题,传递了“离异不离爱、司法有关怀”的信号。本案例既维护妇女的财产权益,又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